2017年十大地方信用制度创新
源点注:2017年已经过去,源点对过去一年的梳理还没有完成。后续我们还会从一些角度呈现我们整理到的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参考,也欢迎批评指正。
这次我们选出2017年地方在信用制度创新方面有特色的一些成果。4个在地方立法方面突破的省市,成果自然是值得赞扬的,因为已经得到较多的关注,我们没有放在这个队列里。除了地方信用立法,还有一些省区市也在2017年开展了一些制度探索,形成了一些制度成果。
我们遴选的标准,是制度在创新方面取得的进展。事实上,单纯就信用制度建设而言,2017年省一级层面出台的文本数量远超往年,不过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类的文件占有很大比重。因此,那些从无到有,或者在某个特定领域相对较深一点的探索就显得尤其珍贵,也对其他地方具有借鉴意义。
我们的信息来源基于公开数据,遗漏和不妥的地方请大家原谅。
我们也希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能建立起高效的经验分享机制,避免重复劳动,降低推进成本。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规定行政机关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进行分类、标注和公示。根据分类标准,市场主体被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分别对应绿、黄、红、黑不同颜色,进行醒目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辽宁省《信用中介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全省信用评级市场秩序,进一步开放信用评级市场,改革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方式。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
明确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施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还规定了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的内容,提出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由各级财政部门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
江苏省《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设全省涉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建立完善对涉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全流程信用管理,规范提升中介机构发展水平,支撑各地、各部门优化服务。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7版)》
建立完善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审批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变提供有力支撑。
福建省《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依法履约诚信履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把招商引资依法履约诚信履约纳入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中,严格兑现依法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湖北省《关于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规范,科学评判各行业领域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分类评价相关信用主体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建立红黑名单(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
四川省《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促进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
严格规范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要求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和业务规范,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等方面,综合分析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山西省《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南》
作为该省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引导、促进企业引用本标准开展信用建设工作,逐步形成社会信用建设的统一规范和技术要求,实现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在信用服务与管理方面的“对接”与“兼容”,进而营造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探索不易 应该鼓励